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对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一、受理部门:响水县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科(环保服务大厅)
地址: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一楼服务大厅 联系人:邹辉 电话:86871922
二、受理范围:在响水县范围内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三)监测报告
四、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到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一楼服务大厅申请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三)建设单位委托响水县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 (四)提交备案资料(详见“所需材料”); (五)资料齐全后,收案2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 经审核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办理验收审批文件;经审核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补充材料。在审批前,县环境保护局可视项目敏感程度对其进行公示。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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