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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监测:
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同时附经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公示的材料)
五、验收申请的受理: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六、现场验收: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不组织现场验收会;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召开现场验收会验收。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拟定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邀请利害关系人选派代表参加。
验收组由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领导小组组长任验收组组长。
验收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召开,讨论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参加验收会的其他人员也应签字并存档备查
七、验收意见的签署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由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草拟,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