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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    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依据

主要

法律

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2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1条、30条、35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许可条    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有关记录、监测报告、技术资料、管理台帐等环境保护文件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包括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其他各类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污染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等已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工程)正常运行的其他物质条件具备,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处理)效果达到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额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或者要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应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行政许可程    序

一、试生产(运行)申请的受理: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试生产(运行)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指定人员现场检查,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意见单》,明确提出是否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意见,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

三、试生产(运行)批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由环境监察大队编制,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同意试生产(运行);不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不同意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续三)

行政许可事    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程    序

四、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监测

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同时附经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公示的材料)

五、验收申请的受理: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六、现场验收: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不组织现场验收会;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召开现场验收会验收。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拟定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邀请利害关系人选派代表参加。

验收组由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领导小组组长任验收组组长。

验收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召开,讨论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参加验收会的其他人员也应签字并存档备查

七、验收意见的签署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由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草拟,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负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公示材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负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公示材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三、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2、视情况确定是否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承诺7日内

行政许可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竣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属于该行政许可收费。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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