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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其重新审核)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    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其重新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

主要

法律

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1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8条、29条、34条,《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行政许可条    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则、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波、放射性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县人民政府或本局的批准。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能引起环境纠纷,必须获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行政许可程    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确定: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咨询的意见》,并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所需要的材料。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报批材料的受理: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报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三、建设项目审批事前公示和听证:

项目建设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负责制作《建设项目审批事前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就项目审批进行陈诉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审批意见的会办:

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认为需要会办的疑难建设项目,一般于3日内组织领导小组会办,环保服务大厅安排人员记录,参加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续一)

行政许可事    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其重新审核

行政许可程    序

五、审批意见的草拟: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负责草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查)意见。

六、审批(审查)意见的签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审查)意见,由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人签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审查)意见,由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人签发后补签本局存档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审查)意见,由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补签本局存档的意见。

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软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技术评估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

4、有关部门的预审(审核)意见;

5、《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表》及其软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有关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其软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2、《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

2、实行审批制和审核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报批件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

原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许可期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0日内。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7日内。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

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五、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审查:

法定期限为20日,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行政许可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其重新审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属于该行政许可收费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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