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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科技生态科负责安排专人对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前公示和听证:
排污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科技生态科负责制作《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前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就排污许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签发:
科技生态科负责编制《排污许可证办理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属于本局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科技生态科填制《排污许可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科技生态科签署《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转申请人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科技生态科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