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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    项

排污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主要

法律

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5条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对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    件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污染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    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科技生态科负责安排专人对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前公示和听证:

排污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科技生态科负责制作《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前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就排污许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签发:

科技生态科负责编制《排污许可证办理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属于本局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科技生态科填制《排污许可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科技生态科签署《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转申请人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科技生态科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本局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其验收材料;

四、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材料(污染治理验收材料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五、其他材料(原已经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提交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及上年度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总结;原未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提交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被限期治理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

行政许可期    限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诺3日。

行政许可收    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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