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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    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主要

法律

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其申请经营项目相对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其申请的经营能力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其污染防治效果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环保“三同时”验收。

行政许可程    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审查意见的签发

污染控制科负责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查单》,分管局长签发。属于本局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污染控制科填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控制科签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转申请人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进口危险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管理制度及台帐记录样式;

五、项目设计、建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

六、现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须提交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及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工作总结。

行政许可期    限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诺3日。

行政许可收    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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