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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审查意见的签发
污染控制科负责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查单》,分管局长签发。属于本局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污染控制科填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控制科签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转申请人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查意见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