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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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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 序 |
一、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的受理: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的签发:
污染控制科负责编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
三、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的送达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送达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 |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一、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申请的受理: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签发: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负责编制《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申请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
三、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送达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