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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    项

污染防治设施

拆除或者闲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主要

法律

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26条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

主要

法律

法规

内容

简述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行政许可条    件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后,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2、公告附近居民。 

行政许可程    序

一、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的受理: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的签发:

污染控制科负责编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

三、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的送达

污染控制科负责安排专人送达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准意见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申请的受理: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二、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签发: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负责编制《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申请批准单》,分管局长签发。

三、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送达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明的送达

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监测报告(委托经本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2、向附近居民的公告。

行政许可期    限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诺3日。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诺3日

行政许可收    费

不收费

待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不收费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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