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拉广告.
四、不准指定环评单位和治污施工单位,不准指定使用环保产品和设备.
五、不准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六、不准越权和违反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七、不准弄虚作假,随意变更环境监察、监测数据.
八、不准包庇纵容污染行为或为污染单位说情开脱.
九、不准参与赌博,上班时间不准打牌玩游戏.
十、不准在被管理企业就餐,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
违反以上规定,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