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环保服务>建设项目>正文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监督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环保 “三同时” 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其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内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委托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其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委托县环境保护局对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县环境保护局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下称属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的项目,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下称属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的项目,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直接审批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是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委托其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其委托的下级环保部门是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其确定的界定原则,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审核办法见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甲级)》的单位承担。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专家技术审查,必要时附有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须经专家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由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应在专家技术审查的3天前送达有关专家。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结论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所列原则作出明确的回答。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污染相对较重、涉及生态问题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者环境保护咨询机构组织,任何行政机关、任何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会同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督促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服务大厅负责组织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专题审查并参与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的一并审查和专题审查。   

 第九条 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和分局负责对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县环境保护局实施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实施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核准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管理办法见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 对试生产3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见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依法以罚款。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每次检查都必须有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必须制作笔录,及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指定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局法制宣教科负责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对建设单位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一)建设单位报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不受理报批材料的;

(二)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建设单位报批(申请)材料未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过本局承诺期限内擅自不办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四)超过本局承诺期限擅自不办结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五)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不调查取证提请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第十八条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Copyright © 2007-2009 响水环保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