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试生产(运行)管理行为,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其试生产(运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条 对本县行政辖区内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篇章: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
(二)环境保护设计的设计依据和环境保护标准;
(三)排污口位置、排污方式;
(四)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落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报本局环保服务大厅备案;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保部门(含本局)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题审查的建设项目(即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具有一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必须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题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与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一并审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可对初步设计中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督促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保服务大厅负责组织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专题审查并参与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的一并审查和专题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办法见本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制订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地址、建设内容与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要求;
(三)施工期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污染或扰民问题;
(四)对基本竣工准备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五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向本局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时,必须向县环境监理大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
(四)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设计和施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竣工图、固定资产清册、工程决算、有关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指定人员现场检查,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意见单》,明确提出是否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意见,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现场堪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并具备试运行条件;
(二)建设项目的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废水(气)自动测流仪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全面,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调试和检测方案是否可行,试运行有关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第十七条县环境监理大队根据现场堪查意见和报送材料情况,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下称《试生产核准通知》)。《试生产核准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是否同意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运行)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同意试生产(运行)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者未落实,不具备试运行的条件的,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申请);
(二)同意试运行的,规定试生产(运行)期限,明确对试生产(运行)期间需要特别注意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事项。不同意试运行的,明确不同意试运行的理由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由本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在接到同意试生产(运行)的《试生产核准通知》后方可实施试生产(运行);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的《试生产核准通知》后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试生产(运行)。
第二十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1次。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试生产核准通知》要求试生产(运行)。同意试生产(运行)的,督促同意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而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落实相关整改;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的,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试生产(运行);
(二)同意试生产(运行)的,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从试生产(运行)之日起,按规定监督污染排放情况和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并每天记录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试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本县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管理的相关材料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