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环保服务>建设项目>正文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为,监督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其重新审核

 第四条 环保服务大厅是本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其重新审核

第五条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咨询的意见》,并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所需要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本局环保服务大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软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

(四)有关部门的预审(审核)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为上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本局及其它下级环保部门逐级预审并作出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并作出预审意见;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必须提供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非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不提供;改建、扩建项目还必须提供建设单位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表》及其软盘。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向本局环保服务大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其软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审意见的签署要求同本条(一)4);

(二)《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非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不提供;改建、扩建项目还必须提供建设单位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四)附有环境影响专项分析或专题评价的应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向本局环保服务大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也可以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报,应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本表分为工业类、饮食娱乐服务类、区域开发及其他类3种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到本局环保服务大厅领取相应的表格]

(二) 实行审批制和审核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报批件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备案文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应向本局环保服务大厅提供原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环保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材料。报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第十一条 环境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而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且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为本局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大厅在审批环境影响文件前,负责制作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本局拟批复的意见等的建设项目审批事前公示》,在新闻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就项目审批进行陈诉和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1周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本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认为需要会办的疑难建设项目,一般于3日内组织领导小组会办,环保服务大厅安排人员记录,参加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局负责审批的同意建设或者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本局预审拟建议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则、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波、放射性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县人民政府或本局的批准。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能引起环境纠纷,必须获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环保服务大厅经办人负责草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审核意见((本局负责审批的)或者预审意见(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审核意见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明确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建设,是否有同意建设的特别前提条件,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规模;

    (二)明确建设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的特别注意事项;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单独组织审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某些问题须进一步论证或说明的应规定完成时间;

    (四)明确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至试运行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程序和施工期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竣工后实施试生产(运行)申请;

    (六)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期限及要求。

预审意见必须明确提出载明本款第(一)、第(二)项内容的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审查)意见,由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补签本局存档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审查)意见,由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人签发后补签本局存档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审查)意见,由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和预审的时限为分别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审批、审核意见或者预审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0日内。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7日内(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事前公示10日内)。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法定期限为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五)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审查:法定期限为20日,承诺现场踏勘后1日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环保服务大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县环境监理大队、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踏勘,也可以委托县环境监理大队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现场踏勘人员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批、审核意见,本局执1份,县环境监理大队或者分局1份,出具预审意见的部门各执1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主管部门执1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执1份;建设单位保留1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其重新审核,本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大厅负责按照下列要求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于审批意见作出后1个月内将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表》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大厅负责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登记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环保服务大厅负责将本县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材料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Copyright © 2007-2009 响水环保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