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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属本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本局审批属其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下称本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本程序向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是: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有关记录、监测报告、技术资料、管理台帐等环境保护文件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包括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其他各类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污染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等已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工程)正常运行的其他物质条件具备,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额要求;

 (六) 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或者要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区域内污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应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六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本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须向县环境监理大队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局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局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编制工作);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三)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2、视情况确定是否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如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编制要求同上)

第七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第八条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不组织现场验收会,环境监察大队经过核查后,可按照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直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召开现场验收会验收。验收组由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局验收领导小组组长任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和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会。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邀请利害关系人选派代表参加。

验收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开始,介绍验收小组成员。

    (二)听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三)听取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单位宣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并介绍监测或者调查情况。 

    (四)、组织现场检查。

    (五)验收组成员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发表意见。

    (六)验收组审议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下称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1、现场验收组的组成及验收时间、内容、方式;

 2、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表述现场验收的情况,评价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建议;

 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验收组组长宣读现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参加验收会的其他人员也应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者预审意见(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草拟。验收、预审意见(下称验收意见)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 是否同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二)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第十条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者预审意见(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本局承诺7日内;预审意见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本局承诺3日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意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建设项目纳入正常监督管理工作范畴。

   通过验收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验收意见予以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以便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三条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资料及时整理交办公室存档,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表》(其中,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附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局依法实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告制度,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定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属本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本局审批属其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下称本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本程序向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是: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有关记录、监测报告、技术资料、管理台帐等环境保护文件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包括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其他各类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污染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等已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工程)正常运行的其他物质条件具备,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额要求;

 (六) 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或者要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区域内污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应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六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本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须向县环境监理大队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局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局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编制工作);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三)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2、视情况确定是否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如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编制要求同上)

第七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受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报批。除当场办结的以外,受理或不受理均应该填写《行政许可办理收文回执》。

第八条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不组织现场验收会,环境监察大队经过核查后,可按照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直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召开现场验收会验收。验收组由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局验收领导小组组长任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和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会。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邀请利害关系人选派代表参加。

验收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开始,介绍验收小组成员。

    (二)听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三)听取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单位宣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并介绍监测或者调查情况。 

    (四)、组织现场检查。

    (五)验收组成员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发表意见。

    (六)验收组审议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下称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1、现场验收组的组成及验收时间、内容、方式;

 2、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表述现场验收的情况,评价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建议;

 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验收组组长宣读现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参加验收会的其他人员也应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者预审意见(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草拟。验收、预审意见(下称验收意见)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 是否同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二)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第十条 本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者预审意见(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局长或局长委托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办公室加盖局印章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本局承诺7日内;预审意见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本局承诺3日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意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建设项目纳入正常监督管理工作范畴。

   通过验收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验收意见予以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以便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三条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资料及时整理交办公室存档,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表》(其中,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附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局依法实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告制度,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定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六条 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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