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贷款)资金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补助(贷款)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补助(贷款)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实行环境保护补助(贷款)资金使用申请制度:
㈠污染治理单位使用环境补助(贷款)资金,必须填报《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污染治方案(含治理预算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环境管理股会同环境监理大队对其贷款(补助)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讲座决定是否同意贷款(补助)及贷款(补助)数额。
㈡本局内部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应编报用款计划,报局长会办批准。
第四条 本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编制污染源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系统内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环境补助(贷款)资金计划按下列程序落实:
㈠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我局资金帐户。
㈡本局按计划拨付资金,其中污染源治理贷款(补助)资金,根据污染治理项目的进度拨付。环境监理大队监督污染治理工程的实施,本局污染控制科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验收。
㈢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㈣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㈤本局向市环保局及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报告。
第六条 环境补助(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㈠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和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㈡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㈢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忆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㈣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它报表。
第七条 本局会计会同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将环境保护补助(贷款)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