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含设备设计与安装)的管理。
第三条 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单位(下称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并在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之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禁止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接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任务,禁止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一)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甲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可以在本县行政辖区承接专业范围内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二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可以在本县行政辖区承接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内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三)持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可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承接相应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可以在本县行政辖区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持有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第四条 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下称环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并在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之内承接环境工程施工任务。 禁止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接污染治理工程施工任务,禁止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承接环境工程施工任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环保投资在100万以上的治理工程
1、专业技术人员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至少2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2人;
2、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大型工程或工程额累计达到规定要求;
3、治理工程技术装备(设施、仪器)等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标准,掌握有关环境保护业务技术。
(二)环保投资在30——100万元的治理工程
1、专业技术人员应4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至少1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3人;
2、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或工程额累计达到规定要求;
3、治理工程技术装备(设施、仪器)等固定资产不低于10万元;
4、熟悉国家和地方分布的有关环保法规、标准,掌握有关环境保护业务技术。
(三)环保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治理工程
1、专业技术人员应有3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1人,初级职称的至少2人
2、治理工程技术装备(设施、仪器)等固定资产不低于5万元;
3、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标准、掌握有关环境保护业务技术。
第五条 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时,必须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查验,并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报本局备案,设计单位完成任务后,在提供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主要技术文件时,必须附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报本局一并审核。 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各联合单位所持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级别不同时,以承担主要设计任务的单位所持的《设计证书》级别为准并由联合单位中所持《设计证书》级别最高的单位对设计项目负责。环境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环境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将相应的《资质证书》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查验,并将其复印件报本局备案。
第六条 禁止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的单位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接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任务,禁止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者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承接环境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任务。环境污染治理擅自本局将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和能力 作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环境污染治理单位擅自委托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或者施工,除一切后果自负外,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逾期不能通过验收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本局科技生态科负责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审查,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督促环境污染治理单位做好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查验。
第八条 由于持《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者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能力的单位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局执法人员在环保有奖举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