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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排放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放口管理,强化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全县行政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的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烟囱)、固定噪声源污染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统称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离排污口较近而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污口若隐蔽或者距离厂界较远的,也可设在监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以及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者平面固定式。

  第四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监制,其形状、外形尺寸、制作材料、颜色以及辅助标志内容格式规定如下:

    (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形状: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方形边框。

(二)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0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mm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四)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颜色: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五)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为:污水WS——××××××,      废气FQ——××××××,噪声ZS—— ××××××,固体废物GF——××××××。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1位至第4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9至第12位一致),第5位至第6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本局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污(废)水排污口修建测流段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者基于堰槽法的流量计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渠道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法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少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度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洋们液面高度,不小于10米的明渠。

 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者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二)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场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按照国家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设置, 废气排气筒(烟囱)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的规定设置(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搭建。

 第七条 固定噪声污染源环境图形标志牌(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的固定噪声源)在其对边界影响最大处设置,但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的,应分别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八条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积大于100米方米但小于是1平方公里的,在其边界边界主要路口醒目处设置标志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九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必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的,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饱和带监测井(孔)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十条 本规范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响水县排放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放口管理,强化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全县行政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的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烟囱)、固定噪声源污染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统称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离排污口较近而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污口若隐蔽或者距离厂界较远的,也可设在监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以及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者平面固定式。

  第四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监制,其形状、外形尺寸、制作材料、颜色以及辅助标志内容格式规定如下:

    (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形状: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方形边框。

(二)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0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mm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四)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颜色: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五)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为:污水WS——××××××,      废气FQ——××××××,噪声ZS—— ××××××,固体废物GF——××××××。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1位至第4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9至第12位一致),第5位至第6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本局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污(废)水排污口修建测流段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者基于堰槽法的流量计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渠道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法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少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必须修建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度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洋们液面高度,不小于10米的明渠。

 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者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二)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场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按照国家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设置, 废气排气筒(烟囱)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的规定设置(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搭建。

 第七条 固定噪声污染源环境图形标志牌(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的固定噪声源)在其对边界影响最大处设置,但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的,应分别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八条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积大于100米方米但小于是1平方公里的,在其边界边界主要路口醒目处设置标志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九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必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的,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饱和带监测井(孔)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十条 本规范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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