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环保设施操作水平和监测仪器分析水平。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和监测仪器分析人员,应经县环保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第三条 《上岗证》由本局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县局法制宣教科负责《上岗证》的专业培训、考核,对申请发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审核及发放工作,并对《上岗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环境监理大队、县环境监测站等现场执法部门负责对《上岗证》的查验及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上岗证》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也可由企业里集体申请),填写《环境保护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环保局法制宣教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第五条 申请《上岗证》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
(二)熟悉直接从事的环保工作所依据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经县环保局法制宣教科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领《上岗证》人员的专业培训由县环保局法制宣教科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培训结束,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上岗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岗时必须携带《上岗证》以备查验;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四)严格遵守环保操作规程。
第八条 持证人遗失《上岗证》,遗失者应及时向本局申请作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补发证件。
第九条 《上岗证》实行两年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不参加年审的,注销其《上岗证》。
第十条 持证人离开所在单位,《上岗证》继续有效,但须到县环保局办理登记手续。
重新上岗时,如新岗位与原岗位性质有重大改变的,须经重新培训。
持证人离岗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上岗证》自动失效,如须重新上岗,必须重新申请《上岗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暂扣其《上岗证》30天以下:
(一)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故意刁难环保执法人员的;
(三)对企业的环保违章行为知情不举报的;
(四)将《上岗证》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在岗时不携带《上岗证》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场执法部门人员收回其《上岗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故意违反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四)将《上岗证》借给非岗位操作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