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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主法定条件,申请有关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时可依法提请复议;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时,相对人可依法提请复议;

4、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环保义务时,可以提请复议予以裁决判断;

5、当行政相对人认为不当并因此给他造成损失的行政措施,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应当注意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以及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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