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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环境监理现场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环保法》第十四条、《水法》第二十五条、《大气法》第二十一条、《固废法》第十四条、《噪声法》第二十一条等多做了明确的规定。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单位和个人有无条件接受监理和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污染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准则和规范。
  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罚的方法。

(二)环境监理的标准依据
  环境标准分为三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是:先地方,后国家;先行业,后综合。

(三)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
  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现场调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证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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