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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环境监理机构的执法行为,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环境监理机构严格遵守《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1999.1.19)。《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内容如下:

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理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理人员要佩带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理规章制度。

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5.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理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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