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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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