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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执法形象,保障和监督本局有效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苏省人行政执法证》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环境监理证》。局长和局长授权负责的政执法监督的分管副局长依法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其它执法人员依法持《江苏省人行政执法证》,其中,环境监察人员还应持《环境监理证》。

 第四条 法制宣教科负责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办理执法人员《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苏省人行政执法证》申请(含遗失补发申请)、领取、年审、更换事项。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监察人员《环境监理证》申请(含遗失补发申请)、领取、年审、更换事项并报法制宣教科备案。

第五条 本局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本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法制宣教科;如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法制宣教科,由法制宣教科按规定程序申请发证机关落实登报声明作废和补发行政执法证件事宜。

第八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申请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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