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本局各科、室、队、站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保障和监督本局有效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全面领导本局工作,明确各副局长和各科、室、队、站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出差期间,应指定一位副局长代其主持工作;
(二)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签发或授权签发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四)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授权批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立案,并指定相关股、室、队站调查处理;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复核评议,审查并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期间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条 副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副局长在局长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代表本局进行内外事活动,并对本人岗位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条 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承担公文及各类执法文书的打印、传递、催办、督办工作。
(二)负责信访、提案和行政执法投诉的登记、接待及督查处理。
(三)负责局长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
(四)对自身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制宣教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草拟本县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县长—部门负责人(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及其考核细则的草拟和实施的督查、考核工作。
(三)组织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告知、听证,草拟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行政处罚的备案及复议应诉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工作,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罚建议;在局长领导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写环境宣传教育材料,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教育、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负责本局执法人员及其它单位有关人员的环保业务培训。
(六)承担局长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七)对自身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六条 环保服务大厅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组织拟定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污染限期治理计划,实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限期理治理制度,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验收。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物品转移、贮存的管理,监督本县行政区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公害的防治及本县行政区内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等工作。
(三)组织拟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核、发放《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本局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审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组织本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市级及其以上环保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审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初审。
(五)组织拟定环境监测规划、计划,下达环境监测任务,组织和协调全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各项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组织拟定环境监理规划、计划,下达环境监理任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举报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海洋、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局长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八)对自身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七条 科技生态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负责草拟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计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规划及资源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二)组织全县综合性环境调查、污染源调查与评价,组织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三)组织管理全县环境统计。
(四)负责全县生态建设工作和自然保护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的保护工作。
(五)组织管理全县的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科研,推广环保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推进资源、“三废“综合利用,组织环保产品认证,管理全县环保产业、环保科技信息工作
(六)承担局长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七)对自身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八条 环境监理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拟定本县环境监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及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四)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在局长委托的权限内实施现场行政处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在局长委托的权限内进行处理。
(五)检查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本局作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
(七)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健全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执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九)承担局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对自身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及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九条 环境监测站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参与制定本县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措施。
(二)参与本县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三)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对辖区内污染源实施监督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动态档案,编写监测报告。
(四)履行监测监督职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资料,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及环保“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或核实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提供监测数据;为环保产品、环境标志的审定和进、出口商品中有关环境标准的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
(五)收集、整理、储存全县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本县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年鉴,参与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本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为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监测数据。
(六)负责本县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考核;建立本县行政区域应急监测网;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污染事故调查和纠纷仲裁及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提供监测数据,参与跨区域的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七)在确保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职责及局长交办的事项。
(九)对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对自身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政诉讼败诉及行政复议撤销等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