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本局正确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 认为本局或者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 认为本局或者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不作为的;
(三)对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对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我局不予受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实行登记制度。凡行政执法投诉事项都必须填写《信访登记表》。采用书信形式的,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采用电话形式的,一律由接电话人负责登记。采用走访形式的,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接待、登记;办公室人员不在班的,由局领导指定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局领导、办公室人员均不在班的,任意一个在班人员都有接待、登记的义务。登记人员一般应将《信访登记表》转办公室。采取来访形式的,一般应由来访人签字。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实行局长交办制度。《信访登记表》一般由办公室在当日内报局长批阅交办;延期办理可能产生后果而办公室人员不在班时,由登记人直接报局长批阅交办;局长不在班时,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或其它副局长批阅交办;局领导均不在班时,登记人应及时联系并传达交办意见;交办的一般原则为:属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款事项的一般指定法制宣教科办理;属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其它事项一般指定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事项一般应在局领导批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批示未注明期限的,一般于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过局长同意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将办理结果填入《信访承办单》及时转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办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对本局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投诉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检举材料转交被检举的个人;行政执法投诉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