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监督本局有效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宣教科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科、室、队、站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分管局长对分管的科、室、队、站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和培训情况;
(二)岗位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有了解、检查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权利;
(二)有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文件、资料的权力;
(三)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为,有及时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的权力和义务:
1、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责令改正;
2、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①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
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③酒后执法,作风败坏,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越权执法,擅自查处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因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诉讼败诉及行政复议撤销的;
⑤拒绝提供有关执法监督检查资料的。
(四)有及时向局长汇报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义务。
第五条 各科、室、队、站必须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其交办和上级环保部门部署的执法工作完成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法制宣教科上报半年和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