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和监督本局有效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坚持公开执法职责、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权限、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公开监督途径,自觉把行政执法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局下列行政执法事项予以公示:
(一) 本局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二) 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排污许可证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限;
(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颁发、现场监督检查、排污费征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 排污费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等;
(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排污许可证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的办事时限;
(七)对本局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或者投诉的途径;
(八)其他应予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示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 行政执法公示牌或者行政执法公示栏;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公示;
(三) 编印行政执法公示手册公示;
(四) 通过下发文件、发布通告、召开会议通报;
(五) 通过其他可以告知公众的形式。
第六条 法制宣教科负责事关全局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各科、室、队、站负责所承担职责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视情节轻重,对科、室、队、站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