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本局有效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应予备案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对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应予备案。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其它应予备案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按下列要求在本局内部备案。
(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报法制宣教科备案。
(二)行政处罚文书(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人员必须在送达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文书及其《送达回执》报法制宣教科备案。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按下列要求上报备案:
(一)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经过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 法制宣教科负责在行政处罚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法制宣教科负责在行政处罚结案后2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三)对本局办理的其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报备案。
(四)法制宣教科负责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条 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下列要求上报备案:
(一)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于批复后1个月内将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表》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大厅负责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登记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七条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下列要求上报备案:
环保服务大厅负责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表》(其中,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附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其它行政执法事项由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队、站负责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办理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执法备案事项的,视情节轻重,对科、室、队、站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