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本县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四条 本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制定和完善本县选择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本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分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五条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分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分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征得局长同意,下同)。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分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将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分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第八条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第十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分局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