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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移出本单位进行中转、贮存、处理、处置、利用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外单位危险废物进行中转、贮存、处理、处置、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在盐城市行政辖区内(包括本县)转移的,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既是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跨省辖市转移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既是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移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相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移出和接收情况,分别是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名称、类别编号 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主要危险成分、禁忌与应急措施,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 、处置);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 ;        

   (三)危险废物废物接受单位名称、经营许可证号、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其他 )。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共分五联,第一联、第二联均有副联。联单颜色、编号如下:

(一)联单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二)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保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九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10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保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地环保护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一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十三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现场监督检查,本局污染控制科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废物转移护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预审。在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本局在委托的权限内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本县行政辖区内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取得的证据。本局 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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