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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县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对县域污染源实施科学和动态的管理,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等污染物及产生噪声、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部队等)和个体经营者(含饮食、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以下统称排污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一切排污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向本局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公害)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公害)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本局《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本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本局)并提供有关资料,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二)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本局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本局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三)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提前向本局申报,说明理由,征得本局同意;本局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四)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本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五)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并送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六)其它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期限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七)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未明确规定排污申报登记期限的,在本局《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此项本局委托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通知)。

  (八)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情况进行自查并把自查结果报本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大中型以上企业、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源名录的排污单位和其它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20日,其它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0日(此项本局委托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通知)。

  第五条 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应当按照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进行测定,按照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进行测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计算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本局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六条 本局委托县环境监理大队会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排污单位报本局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县环境监理大队或者县环境监测站对本县行政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现场监测)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时,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本局污染控制科负责对排污者发放《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报或者谎报:

   (一)逾期不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年审手续的视为拒报。

   (二)逾期不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三)未经本局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四)凡发现排污申报登记内容有误,经本局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谎报。

  第八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其年审义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及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按照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取得的证据,本局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本局依法对排污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以本局的名义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排污单位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九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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