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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环境统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四条 本局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科技生态科具体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拟定纳入环境统计工作的单位(下称环境统计单位)名单、指导环境统计单位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五条 环境统计调查表在局系统内部使用的,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批准制发,报统计部门备案。环境统计调查表在局系统外部使用的,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批准,报统计部门批准制发。

  第六条 环境统计单位必须依法报送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环境统计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人的人员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环境统计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负责,应责成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准时上报环境统计资料。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经环境统计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签发方可报出。环境统计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环境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环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

  第七条 本局科技生态科负责对全县的环境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公布和对外提供。上报、公布和对外提供环境统计资料须经局长和分管局长签字,未经局长和分管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报、公布和对外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环境统计数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环境统计资料属国家机密,科技生态科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注明密级后交办公室归档妥善保管,未经局长和分管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阅。

  第八条 环境统计单位不按照规定依法上报环境统计资料的 ,科技生态科负责及时向法制宣教科提交《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按照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向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取得的证据,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排污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本局依法对环境统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科技生态科负责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环境统计单位限期依法上报环境统计资料的资料。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上报、公布、对外提供、传阅环境统计资料或者在环境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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