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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规划(计划)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工作,对环境实施科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生态科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协调县有关部门把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适时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各科、室、队、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生态理论和经济规律为依据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指导,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分析,整体优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三)保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相衔接;

  (四)与实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环境规划、计划的重要手段。

  (五)征求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的要求;征求县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便于实施。

  第五条 编制全县环境保护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计划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为指导,落实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目标任务并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计划目标必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年度任务要求;

  (三)计划目标措施必须确以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征求县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便于实施。

  第六条 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文本应经过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局长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文实施。其他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计划应经过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颁文实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颁发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县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和执行规划和计划,对规划和计划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科技生态科应及时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并按照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意见协调解决或者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其他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计划本局颁发后,各科、室、队、站必须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和执行,对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或者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相关科、室、队、站应及时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并按照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 本局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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