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环境管理>正文

响水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促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局科技生态科负责把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局长要求拟定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计划。

  第四条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监测工作,局相关科室和县环境监理大队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相关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或者报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协调解决。

  第五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规划和计划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本局相关科、室、队、站应及时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并按照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意见协调解决或者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局相关科、室、队、站应当及时向科技生态科报送相关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数据和资料,科技生态科负责收集县各有关部门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和资料以及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七条 县各有关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相关科、室、队、站应及时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并按照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局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在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15-86883571 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 邮编:224600
Copyright © 2007-2009 响水环保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