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守则(试行)》,编制实施乡镇环境规划;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二、考核指标 1.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厂界噪声达标率、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全部达到100%。 2.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执行率达到100%。 3.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县(市、区)分配指标内。 5.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6.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置率达到30%以上。 7.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超过70%,且雨污分流。 8.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9.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绿化率达到95%以上。 10.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 11.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2.建成区空气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13.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14.森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 15.农田林网化率达到70%以上。 16.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 17.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达到农田面积的50%以上。 1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1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75%以上。 2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且禁烧区内无秸秆露天焚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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