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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废物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局依法对本县行政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本局委托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倾倒、堆放、处置。凡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任何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依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

  ()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210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以及72045000号废物(简称7204100072045000号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五条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六条 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

  ()《进口废物申请书》;

  ()《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5000号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并填写《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废物中除7204·10007204·5000号废物以外的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或者申请再次进口已批准过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按规定的程序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废物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进口废物申请符合进口条件的,应予受理;

  ()进口废物申请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申请人未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之一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门依法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直接受理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或者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就每季度进口的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 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经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十二条 凡申请从事《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不应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对本县行政辖区内违反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环境监理大队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向法制宣教科并向局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取得的证据,本局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对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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