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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员在环境执法时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权力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并查阅有关资料;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4)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门的委托实施当场处罚的权利。
2.义务
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并有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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