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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的职责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共九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又增加了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理;农业生态环境监理三项职责。


主办单位: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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