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共九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又增加了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理;农业生态环境监理三项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