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学校(幼儿园)的评选工作,推进学校的环境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学校(幼儿园)的评选活动在县教育局、本局的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选办)、负责绿色学校(幼儿园)的创建、评选工作。
第三条 绿色学校(幼儿园)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重点培养、全面参与、以创建促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评选办对提出申请的学校的评审,依照《江苏省绿色学校(幼儿园)评估标准》进行。
第五条 经县评选办评审合格的学校,由县教育局、本局联合命名为响水县绿色学校(幼儿园)并授牌。
县评选办从县级绿色学校(幼儿园)中挑选代表响水县水平的单位,参加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评选。
第六条 响水县绿色学校(幼儿园)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县教育局、本局对已获得绿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学校,每两年复检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