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全县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确定。
第三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负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其年审义务、县环境监理大队会同县环境监测站审核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四条本局科技生态科负责会同县环境监理大队、环境监测站以经过本局审核的排污单位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为主要依据,结合县环境监测站上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确定全县重点污染源。
第五条 全县重点污染源确定的方法是:
(一)对全县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按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占全县排放总量70%以上的污染源为全县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占全县排放总量80%以上的污染源为全县主要污染源。
(二)对全县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某污染物占全县排放总量70%以上的污染源为全县该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某污染物占全县排放总量80%以上的污染源为全县该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
第六条 全县重点污染源名单和全县主要污染源名单应报局务会讨论通过,本局科技生态科负责在每年2月5日前公布全县重点污染源名单。
第七条 对全县重点污染源,本局依法实施重点管理,有关管理办法见本局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