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有奖举报的管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辖区内环保有奖举报的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有奖举报是指举报本县行政辖区内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兴办国家明令禁办的“15小”、“新5小”污染企业或者“15小”、“新5小” 污染企业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四)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本县行政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分级受理、分级查处、分级奖励原则。本局负责向我局举报本县行政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奖励以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交办举报的调查、处理及交办举报中本局有行政处罚权且依法实施罚款时的奖励。
第五条 本局成立环保有奖举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队、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任中心主任。
第六条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向本局的举报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交办的举报并填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第七条 县环境监理大队或者局长、分管副局长指定的科、室、队、站(执法人员)负责本局受理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科、室、队、站或者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向法制宣教科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取得的证据, 法制宣教科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过查证属实的举报且本局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举报,按照《江苏省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奖励规定》给予举报人300至2000元人民币奖金奖励或者经过当事人同意给予精神奖励,奖金由本局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在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兑付给第一举报人。本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员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九条 本局执法人员在环保有奖举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