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对局部地区环境空气造成较重污染,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县城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是人口集中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全县行政辖区是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县环境保护局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3、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进一步加大违反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局已将国家上述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加以公告,希相关严格执行,对公告后明知故犯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罚,监督举报电话:12369。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